更新時間:2008/05/21 04:09
自由時報 李立法報導

看吧看吧!結婚採登記婚囉!


民法第982條登記婚之成立要件: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須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且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登記日即結婚生效日。

新修正的民法親屬編關於結婚規定,採取「登記婚」,規定結婚必須要具備書面(結婚書約),書面上要有兩名以上證人的簽名,並且一定要由雙方當事人帶著身分證等相關證件,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婚姻才會有效成立。

由於登記是以完成登記手續當天為生效日,並非以宴客當天為生效日,若想要以宴客當天為登記日,新人就要在宴請當天一同前往登記。


咦?我的民法好像看過這條唷!
哎呀!
老二,我會認真上課了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phoenixne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