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兩個星期在屏東
我所看到的是一個病態的社會..............
每個人都只看到自己自利的那一面,就同電視上報的一樣,為政府做事的人總是慢慢來,我在旁看的想罵髒話。我不曉得原來無知的人這麼多,一場車禍,什麼叫做肇事逃逃逸?!明明警察就到場紀錄了,還是警察祇是到場隨地看看而已?!這不得而知。
原來一個喝醉酒又無照駕駛的老伯伯是無罪的?!所以這對方家屬就怪到我們這邊來,為何議會代表還是其他為人民做事的官員總是慢慢來?!我很想知道駕駛在走下坡的時候,來得及煞車嗎?莫名其妙的醉客衝出來,機車沒事只是人倒下受了傷。
不覺得很神奇,少於聯絡的台北親戚都下來破口大罵,家人的轉述讓我覺得無知可以再加上愚蠢,好的方面想是擔心傷勢,壞的方面想是等分遺產,沒錯吧?!去年我外公在屏東機場外自己騎摩托車出事,我沒想到警察竟然會講為什麼沒照顧好自己的家長讓他騎車!雖然上次很認命地自認倒楣,但這一次讓我覺得無法接受!
開口閉口就是要錢,這只是道德上的問題,同樣的在法律上你們應該也要負點責任吧?!說難聽點,在屏東的警察,我認為會出勤巡邏的時機,大概除了公事或是出事到現場以外,接著會出現的時機就是在缺錢的時候,真的很差勁!路上能見的都是些沒戴安全帽者,出事總是一堆,是不是事前的防範都不注意,只有專注在事後的補救,領人民的錢到底有沒有在做事?
無奈,我什麼事也無法做,我感到很無力!如果我有律師或是其他的資格,遇到這種事情,我一定會一狀就告上法院去,我不留下任何情面,這種事情只有對或錯的問題,我恨透不公平的事情,不管你與我的關係有多接近,即使是朋友的爺爺,或是我未來的另一半,抑或是我的家人做錯了,只要是錯,就是錯,我只知道自己本身就很冷血,所以天平的兩邊,不會差很多。
即使社會總是病態著,人民也很無知,一味地認為媒體是對的或是只想到自己的利益都好,但我更恨的是我無能為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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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病態是全國通用,不限於你的屏東,
我和方苞經驗多的是,
碰到這事情,幾乎都是聲音大的就是對的,
所以....我們兩個現在騎機車都會帶"凶器",
以防我們吵不贏對方!
人生不能要求事事都公平
況且..這世界本來就是事事都不公平
從一出生就已經不公平了
你又怎麼能要求每一件事都公平呢
因此我們只能乾瞪眼的埋怨
除此之外我們什麼事都不能改變
在台灣..就算你告到法院上去又如何
或許三年、五年都還不會有結果
要清楚..這是台灣...
除非你的權力可以大到改變這整個社會
但絕對的權利又會使人絕對的腐化
哼哼~~~~~~~~~
一個學習美、日法律
但制度不完全的台灣
再加上台灣人喜歡玩弄小聰明、靠關係
因此台灣的司法才會如此的腐爛
還有台灣的法律總是會顧慮到人權
或許有的時候法律不應該管到人權這一部分..
人都有自己的權利
但如果違反了最低的道德標準
那又何必再維護人們的權利呢
我想我們唯一能做的事就只有做好自己而已
做好自己心中的那個道德的標準
剩下的..也只能交給台灣的爛司法而已
*****
丹,你可以當法官,讓那些非法之徒受到制裁.
雖然律師也可主持正義,但決定判刑決定在法官手上.
這個社會已經很污濁了,我也早想過要"清除者"
如果我有"力量",就給予他們"神的制裁"
閃開,讓專業的來。
整篇文章看下來,你家人應該是肇事的一方吧
肇事逃逸喔,只是肇事者離開現場,便是肇事逃逸。如果真的離開了,就
找個好律師吧!因無論對方是輕傷重傷或是死亡,只要離開了現場(未下
車查看或已查看但不行救助義務者),皆成立肇事逃逸。其為非告訴乃論
之罪,檢察官必偵查,如有罪即起訴。
如果沒有離開現場,那就還好,因為只要不是過失致死(看內文好像沒
有),便是告訴乃論之罪。
為了以防對方以刑逼民,或不單單要你賠償就是要告死你直接用刑法起
訴,這時最好的方法是賠錢了事。
可是要賠全額嗎?
當然不要。因為車禍案件一定是雙方都有過失,即使到了法庭上,法官也
不會叫你賠所有的錢,只會叫你合比例的支付。
在這部份建議仲裁,只要雙方在仲裁階段同意和解,對方就沒有於民、刑
庭起訴的適格。
而仲裁亦會使用合法律/法理的方式調解。所以基本上雙方都可以得到合
理的解決方式(合理?至少在這部份因為是按照法律的模式去走,所以跟
上法庭的求償/ 賠償額差不了太多)
而仲裁又有拘束力,它最大的好處如前,不用行刑事審判(而如經過刑事
審判,即使後來判無罪,那也是很傷神的)
私下如能和解雙方都能接受的金額亦可,可是一樣要拿到仲裁委員會去確
認其法律效力,要不然對方並不因為民事和解喪失提起刑事民事告訴的權利。
另外,老伯伯在這件事上是無罪的。它的罪是在他喝醉酒開車(?)(應該是
這樣吧!)並不是在他被撞= ="當然這跟他被撞一事的因果關係可以被討
論,但是法律關係別混為一談了。
以上,一切以和為貴。
最後,雖然我不太應該這樣說。
樓上幾樓除了一樓我都不認識,
不過我不知道該慶幸你們沒有念法律系,
還是該難過台灣的法治教育作的很爛。
別的不說,台灣的法官大部份還是很有心在辦案的,勿以少數個案打翻一
條船。
還有一樓你不要亂用兇器
應該說是備而不用。
那是一個活生生恐嚇的證據。
如果你已使用過而現在沒事,你只能慶幸自己碰到的都是不懂法律的人。
我有老師曾經因為對方帶有兇器告對方的,切勿以身試法。
的確我家人是肇事一方,但未離開現場。但傷者的家人用這種字眼讓我覺得實在無知到了極點。目前傷者人活著,但卻開口要大筆金額賠償。我覺得很誇張!
妳可以從自身做起~ 加油
我可能一開始會跟你樣吧,氣憤不平
但是建議你~跟5樓那位比較理性的朋友學習
可以趁這個機會,發揮你有的一點法律知識背景
和平且合理的解決吧
祝福你的家人!